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与:2007-3-21
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维护正常的工作程序,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农村信用社财产安全,结合我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实行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员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逐级建立安全保卫责任制,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三条 信用社、联社主任是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实施本办法,分管领导牵头,安全保卫部或专(兼)职保卫人员协助责任人具体组织落实本办法。 第四条 安全保卫工作是信用社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信用社经营管理目标,在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以及安全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第二章 安全防范设施 第五条 安全防范设施包括库房、营业网点、运钞车的构筑防范设施和技术防范设施。其配备的原则要本着安全可靠、方便经营、实用美观,严格按GA标准建设。 第六条 库房及守库室。库房和守库室采用全封闭整体结构,位置必须设在营业用房的建筑群体内,且要六面混凝土浇灌。库房必须安装自动报警装置,守库室设置接受报警并与外界联络通讯设备、消防器材和卫生间。新建、改建库房、营业场地,必须报安全保卫部审查签字。 第七条院墙必须达到300cm的高度, 且用玻璃碴封顶,要清除院墙周围的一切可攀物。 第三章 安全防范管理 第八条市联社设立专门安全保卫机构,基层营业网点相应建立安全保卫领导小组或安全保卫活动小组,配备兼职安全员、消防员。 第九条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全员岗位责任制,与业务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定期对全员进行法纪法规教育、安全意识教育和防范技能训练。 第十条安全保卫责任人应当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安全保卫工作,及时组织整改不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制定守库、临柜和运钞等工作中的紧急情况处置预案。 第十二条 现金库管理与守护 (一)现金库房必须实行双人管理同进同出同操作制度。库门钥匙分别由两名管库员管理,严格交叉或横传使用;非工作时间应将钥匙分别存入保险柜内,备用钥匙按照出纳制度规定封存。 (二)凡有金库的单位必须坚持24小时守库值班,分社要确保三人以上住宿。值班期间不得离岗、不得酗酒和进行其它有碍执行守库任务活动。 (三)守库人员要坚持原则,严禁以任何理由让无关人员进入或留宿守库值班室。 第十三条 营业期间安全防范 (一)营业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双人临柜、双人管理保险柜和交叉复核的会计出纳制度。 (二)营业期间,通勤门锁定,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三)禁止在营业室外面办理有价证券、存款业务。 第十四条 现金及有价证券的押运 (一)凡执行押运任务必须坚持机动车运输,双人武装押运, 同出同归。 (二)执行押运任务前,押运员、出纳员、司机等应按照各负其责,领取、备齐持枪证、枪证、免检证等有关证件,指定押运小组负责人,明确押运人员的具体工作职责;运送大宗现金必须派护卫车。 (三)长途押运必须在外就餐,一定要避开繁华或治安情况复杂的地区,就近轮流用餐。 (四)运钞途中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不能即刻修复或及时处理的随车人员要保护现场,保护现金,并派人与附近公安机关联系,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五)运钞车到达终点时,最大限度靠近目的地,押运员必须在款箱安全人库(柜)、通勤门落锁并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方可离开。 第十五条 运钞车辆使用管理 (一)运钞车是运送现金等重要物品的专用车辆,其使用、管理应由保卫部门具体负责,不得挪作它用。 (二)应根据金融网点的布局、距离、车况等实际情况,制定现金押运计划,确保调拨现金用车。 (三)运钞车在执行任务时,不准随便停留或兼办其他 事情,严禁搭乘无关人员和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加强对运钞车辆的维修保养和使用管理工作,确保现金运送安全、准点、无误; 第十六条 计算机安全管理 (一)营业室要重点加强对计算机的安全管理, 建立计算机管理领导小组,并有一名主任分管,明确计算机管理员。操作员要正确使用操作代码,不能擅自修改应用程序,无关人员严禁上机操作。 (二)每天进行正常数据备份,对备份数据盘要异地保存。严禁自据外借、丢失、泄露。 (三)计算机经常保持清洁、无灰尘、无杂物、要设置地线,以防雷击,严禁无关电器接入蓄电池输出电源。 (四)每台计算机至少配备一只消防灭火器。 (五)出现故障不能随意维修,要按程序及时上报处理。
第四章 枪支弹药管理 第十七条 持枪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枪支管理使用制度: (一)枪支弹药由安全保卫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非执行押运任务,不得使用枪支。严禁非持枪人员&nb此文共有3页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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