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发布与:2007-3-16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X年XX月 XX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股份制企业。公司本部设在**市**路**号。 第2条 公司依照国家关于开办企业的规定,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成立,依法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 第3条 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负盈亏,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经济责任。 第4条 公司为国家考核单位,所属工厂为公司的内部考核单位,公司归上海市仪表电讯工业局主管。 第5条 公司的宗旨是: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社会提供价廉物美、适销对路的电声产品,为国家和企业积累资金,多创外汇,为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在保证国家、企业增收的前提下,增加职工收入,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作贡献。 第6条 公司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积极发展横向经济联系和经济技术协作。 第二章 经济范围和方式 第7条 公司以开发、生产电声器件产品为主体,同时研制成套音响系统产品,承包音响系统工程,开展音响技术咨询服务。 第8条 研制生产电声器件的专用模具,设备和仪器。 第9条 公司根据资金状况和发展形势,组织生产经营其他领域的产品。 第10条 开拓国际市场,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开展外贸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11条 公司由国家股、单位股、个人股组成。 国家股:指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国家基金(含重估固定资金和国拨流动资金)折成的股份。 单位股: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金折成的股份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认购的股份。 个人股:指个人资金购买的股份。 第12条 公司的股份结构,以保持国家股与单位股的主体地位为度。 第13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为不定期限的记名式股票,每股值为人民币100元,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 第四章 股东代表大会 第14条 公司建立股东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股东的民主权利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15条 产生股东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如下: (一)每5000股产生股东代表一名; (二)国家股由政府管理部门委派; (三)单位股由投股单位协商推选。 (四)个人股由投股者协商推选。 第16条 股东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或1/3享有表决权的股东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特别会议。 第17条 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查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查董事会提出的财务预算和决算。 第18条 股东代表大会应有代表股票总额2/3以上的股东代表出席,其决议以出席股东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同意,始得通过。 每一股有一票表决权。 第19条 股东代表不能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代理人应向公司出具股东代表签署的委托书。 第20条 董事会应于召开股东代表大会30日前,以书面通知股东代表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内容。 第五章 董事会 第21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县公司的附带机构。董事会设成员若干人。 第22条 董事人选分别由国家股、单位股、个人股委派或协商推选。 董事会设名誉董事若干人,由董事会聘请有关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 董事的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可以吸收本企业职工代表列席,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23条 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如下: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代表大会; (二)审议通过公司重大技改技措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决定资金投向; (三)审查公司各项发展规划、计划和执行结果,并向股东代表大会作出报告; (四)讨论决定公司股票的增股或增值; (五)聘免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提名,审议聘免副总统和其他主要负责人; (六)审查通过公司年度预决算,决定公司税后留利的分配比例(包括归还技术改造贷款,提留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基金、职工奖励基金、按股分红基金、红利后备基金)和红利分配率;。 (七)通过修订公司章程。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必须由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决议,其决议以出席董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始得通过。 第24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25条 董事长的职责和权限如下: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三〕审查总经理提出的各项发展规划、计划和执行结果,并提请董事会讨论。 第26条 董事会设监事若干人,由董事兼任,分管公司的监察机构,行使监察职能。 第六章 总经理 第27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由董事会聘用,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聘用。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 第28条 总经理的职责和权限如下: (一)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二)全权指挥公司生产经营工作,主持公司内部日常业务活动; (三)代表公司对外处理重要业务; (四)决定公司的机构设置方案,提出副总经理和其他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任免公司中级管理人员。 (五)临时处置生产经营活动中属董事会决定的紧急问题,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六)召开和主持公司司务会议。 第七章 财务与会计 第29条 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 第 30条 公司将历年的财务会计报表备置于公司本部,股东可以随时查阅。 公司在每年股东代表大会召开前,将公司当年的财务会计报表备置于公司本部.股东代表有权随时杏阅.也可由其委托律师或会计师查阅。 第31条 公司按国家规定的期限,向主管机关和市财政、税务、审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第32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缴纳税金、留取和生产发展基金(含归还技术改造贷款)、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此文共有2页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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