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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事业单位的法人意识


浅谈事业单位的法人意识 发布与:2007-1-24

浅谈事业单位的法人意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六年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已为大家所共识。但在某些地方、某些部门,对于依法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重要性还缺乏正确的理解和认识,说到底,就是个别事业单位法人意识还不够强。这里,笔者就什么是事业法人以及事业单位怎样提高法人意识简要谈谈自己的看法。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就是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事业法人是指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组织。
  为什么要建立事业单位法人制度,确立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呢?简要说来,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依(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二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必然要求;三是事业单位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有力保证;四是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事业单位要与时俱进,严格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提高自身的法人意识。事业单位应该怎样提高法人意识呢?笔者认为,法人意识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其中包含丰富的内涵。具体说来,事业单位要提高法人意识,至少应从提高以下四方面意识做起。
  一是“法制”意识。个别事业单位法制观念谈薄,认为自己是国家机关举办的,是“有靠山的”,对“法制”缺乏必要的理解和认识。在当前形势下,事业单位特别是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根据依法治国的要求,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提高法制意识和守法自觉性,自觉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
  二是“登记”意识。事业单位要取得合法的法人资格,获得法律的保护,必须依法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同时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及时办理变更或年检手续。只有这样,事业单位才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主体资格,也只有这样,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是“自我约束”意识。事业单位作为民事活动的独立主体,在从事各种活动时必须约束自身行为,不做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事。
  四是“维权”意识。经依法登记的事业法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容侵犯。有些事业单位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出于种种原因,不敢或放弃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做是极不正确的。事业法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该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作者单位:县编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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