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协会章程 发布与:2006-3-5
游泳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 XXX游泳协会。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 汝州市游泳协会是在直接领导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群众体育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 团结所有从事游泳运动的工作者和热心游泳运动的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和发展汝州市的游泳运动,不断提高群众游泳技术水平,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加强与兄弟城市游泳协会的密切联系和合作,增进与各地游泳协会的交流和友谊。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汝州市体育局和南海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按照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及中国游泳运动协会的有关规定,统一协调和管理汝州市游泳运动的各项工作; (二)参与协调和管理汝州市游泳运动的各项业务活动,促进区内群众性游泳活动与竞技游泳运动的协调发展; (三)根据汝州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游泳运动协会的有关要求和规定,主办或承办区域性或全国性的各类竞赛活动; (四)参加中国泳协、兄弟省市泳协组织举办的有关比赛和活动,开展协会间的友好交往和技术交流; (五)开展游泳运动技术的咨询、指导、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努力提高市区群众游泳技术水平,发现和培养有潜质的青少年游泳运动员,向上级体育部门推荐优秀后备人才。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关注和热爱游泳运动的各界人士; (四)团体会员需要拥有适宜举行游泳比赛的场地。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登记表; (二)经执委会讨论通过; (三)由执委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团体举办和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有优先获得技术指导和咨询的权利;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各项工作,承担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加强会员间的相互支持,团结协作,积极配合其他会员搞好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及泳协赋予的所有权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执委; (三)审议执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执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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